司法统计学教材勘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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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71 页例题中“根据题设条件已知 N = 100 000,1 − α = 0.95,Δ = 1”Δ = 1 应改为 Δ = 2题目要求允许误差不大于 2 个月;公式中的分母为 2²,因此样本量 n ≈ 807 无需修改。
第 190 页,表 9.1 左下格正确地拒绝原假设(1 − β)应改为“正确地接受原假设(1 − α)”该格对应 H₀ 为真且接受 H₀ 的情形。
第 267 页,式(14.4)后系数解释将 b₁、b₂ 分别直接解释为刑事与民事、民事与行政案件上传率之差应改为:b₀ 为三类案件上传率的总体均值;b₁ 表示刑事案件上传率均值与总体均值之差(b₁ = 刑事案件均值 − 总体均值);b₂ 表示总体均值与行政案件上传率均值之差(b₂ = 总体均值 − 行政案件均值)这里的 b₁、b₂ 都是某类案件均值与总体均值之间的差异,不是两类案件均值的直接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