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统计学教材勘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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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rrata
| 章节 / 页码 | 原文或位置 | 更正内容 | 说明 |
|---|---|---|---|
| 第 171 页 | 例题中“根据题设条件已知 N = 100 000,1 − α = 0.95,Δ = 1” | Δ = 1 应改为 Δ = 2 | 题目要求允许误差不大于 2 个月;公式中的分母为 2²,因此样本量 n ≈ 807 无需修改。 |
| 第 190 页,表 9.1 左下格 | 正确地拒绝原假设(1 − β) | 应改为“正确地接受原假设(1 − α)” | 该格对应 H₀ 为真且接受 H₀ 的情形。 |
| 第 267 页,式(14.4)后系数解释 | 将 b₁、b₂ 分别直接解释为刑事与民事、民事与行政案件上传率之差 | 应改为:b₀ 为三类案件上传率的总体均值;b₁ 表示刑事案件上传率均值与总体均值之差(b₁ = 刑事案件均值 − 总体均值);b₂ 表示总体均值与行政案件上传率均值之差(b₂ = 总体均值 − 行政案件均值) | 这里的 b₁、b₂ 都是某类案件均值与总体均值之间的差异,不是两类案件均值的直接差。 |
